第十章:保禄六世的彌撒
從碧岳五世至保祿六世是一個漫長的時期(四百年左右)。在禮儀方面大致沒有重大的改變,只有微小的修訂。但自1959年元月25日若望二十三世宣佈召開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之後,及至1963年12月4日頒佈「禮儀憲章」,禮儀方面才有了很大的轉變。今分析如下:
(一)積極參與
梵二的禮儀憲章强調基督的臨在。「基督常與其敎會同在,尤其臨在於禮儀中,。在彌撒聖祭中,祂一方面臨在司祭身上,昘方面祂更臨在於聖體形像之內」(第七條)。
積極的參與禮儀是梵二的特色。「禮儀本身促使信友,在飽嚐逾越奧蹟之後,虔誠合作」(十條)。
「牧靈者該注意,使在禮儀行爲中,不僅有效及合法擧行而遵守法律,而且要使信友有意識地、主動地、實惠地參與禮儀」(第十一條)。
整個禮儀憲章有一個重要的字—「分享」,重複了二十六次,可見它的重要性。
(二)改革的嚐試
按照加利斯多敎宗的原則,團體分享要與地方語言配合。梵二强調地方語言的重要性。在彌撒內或行聖事時使用本地語言,多次爲民眾很有益處,可准予廣泛的使用(第三十六條)。
這項改革如何配合查理曼大帝和碧岳五世的統一性的問題呢?梵二說:「在禮儀內,敎會無意强加嚴格一致的格式。在各民族的風俗中,只要不是和迷信錯誤無法分解者,敎會都接受,並且盡可能保存其完整無損」。(三十七條)。
這種門戶開放主義是否會使禮儀弄成一團糟呢?不會的。爲了避免這些混亂,梵二規定:
1. 管理敎會禮儀,只屬於敎會權力之下,就是屬於宗座及屬於主敎權下。在規定的範圍內,管理禮儀事項,也屬於合法組成的各地區主敎團下(二十二條—~)。爲此,宗座不再限制其主敎權。
2. 任何其他人士,即使是司鐸,不得擅自增、減或改變禮儀的任何部份(二十二條)。
但是,在各地區與環境內,要有其禮儀的適應性,「爲能以必須的周全顧慮而進行適應,宗座將授權上述地方敎會當局,便於必要時可先試驗」(四十條)。
因此每件事都在重修和重整。梵二的重視聖經的選讀(五一條)、講道(五二條)、信友禱詞(五三條)、領聖體聖血(五五條)和共祭(五七、八條),又要修訂禮儀年度等,這些都是整個禮儀的整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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